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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Fri Jan 30, 2009 8:26 pm Post subject: 轉貼:【在加拿大我把華人女律師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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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在加拿大我把華人女律師告上法庭】
網友親身經歷:在加拿大我把華人女律師告上法庭
打官司是很傷腦筋,很麻煩的事,平民百姓不是忍無可忍,萬不得已,沒人喜歡糾纏於官
非。勞民傷財暫且不論, 那種懸而末決,勝負難料的狀態,實在不是一種愉快經驗。尤其
身在他鄉,語言迥異, 對於以母語争執就非強項的我來說,可謂避之唯恐不及。然而
2007年夏天,我卻把一位華人女律師告上了安省的小額法庭。
說起來,原告被告力量對比懸殊, 我根本不是對手。我法律知識有限,而她是專業律師;
我的英語純憑自學,而她英語專業,出師名校,英文似乎比中文還溜。.若問事端緣由,
一言以蔽之:忍無可忍,不平則鳴。
(一)
事情還須追溯到2005年夏, 我們夫婦由於不慎與輕信, 與一家本地最大的兜售假期分享
會員制(Timeshare)的公司簽署了一份長達45年的會員制合同,同時交納了約七千加
元.事後意識到其中的多處陷阱,在十天冷卻期内以各種方式試圖取消合約。此要求不
但未被接納,反而被該公司的總裁與經理多次致電威脅要起訴我。本人一貫不愛吃罰
酒,如蒙耐心解釋,以禮相待,可能會認栽認賠;可面對無理威脅,反而決定與之交
戰,奉陪到底。在等待挨告月餘不果之後,將這家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到法庭打官司,與生俱來頭一遭。面對威脅,雖說嘴上未示弱讓對方 “Go ahead”,心中
不免忐忑不安。預審(pretrial)排在2006年1月下旬,我自2005年12月就開始物色
律師。最初就曾聯系過這位同胞女律師,因見她的網頁中介紹她如何善於出庭争辯,但
一直未得到正式回覆。不得已,我先後聘請了二位白人律師,他們都自稱對timeshare
行業了如指掌,經驗老道,但第一名老律師思維混亂,條理不清,不做任何準備就上
庭, 說他全憑 “即席發揮”。結果在預審中,前言不搭後語,哪把壺不開提哪把,被對方
律師冷嘲熱諷,奚落一頓。而我一味依賴律師,未作準備,話一句也未能說到點子上,
被法官責斥一通:“你要是上庭,必輸!我知道你不願聽這話,但我必須告訴你”。毫無
結果的預審一結束,我便與該律師解約兩清。第二位中年律師顯得很精幹,但此案太
小,不足費心,他未看任何案例有關文檔,證詞,合同便重新寫了一份狀子(pleading)。
電郵給我一看,通篇錯誤百出, 次序混亂,因果倒置。第二次見面的一個小時,全是在幫他
糾正錯誤,理清線索,當他將修正後的pleading再發送來之後,我幾近絕望,仍是錯誤滿篇,
事實不清。當時開庭之日已排在2006年5月2日。
從2006年1月到4月, 在我同這兩位白人律師打交道期間,收到了那位華人女律師的回
覆,她對接手此案表示了極大興趣,並用電郵確認報價,預審費用400元全包,庭審(trial)
費用1000元全包, 包括見面,準備及上庭。由於陰差陽錯,再加上她從來未接手過此類案
件, 我又已付另外二位律師費用,故當時未能雇她。面臨第二位律師的疏忽於責,我想到
只要律師認真辦案,有無經驗不是最重要的, 其實有些法律實習生最爲盡責,認真。何況
她畢竟是正牌律師.又同文同種溝通容易。她還表示,她對牽涉上百萬資金的案子和一萬
元的案子一視同仁.不做好充分準備, 決不上庭,我抱着不妨談談的想法約定4月8日與其
會面, 事先同意每半小時咨詢費50加元, 若委托辦案就包在1000元的一攬子收費之中..
帶上所有案卷和research文件,和她相約在那個周六的下午。她一開始就一拍桌子 ,義
憤填膺地說,“這些人騙人錢財, 良心上怎能過得去?” 我雖然感到她有做戲之嫌, 但姑妄
聽之。她說 她將用20小時來準備這區區小案,進行research等等. 我說其實不必, 我已
做了大量準備及research, 只須她審閱這些文件並主持上庭即成。會談進行了一小時,
内容包括她自己過去的成功,包括我與其他二個律師的經歷,他們的姓名, 包括此事對我
的影響及傷害, 包括不同法官對案子處理結果不同的可能性,提到若遇到一位叫斯坦的
法官,必判我贏。甚至許諾會教我上庭怎樣着裝, 怎樣打理髮型, 但就是未曾像另外兩
位律師一樣問及案情。當時,我對是否再換律師十分猶豫, 因又要重新叙述一切,還牽涉
到再付費用。
會談結束, 我表示要付她100元會談費, 出乎意料, 她說算了吧,你已經損失了很多錢.今
天的免費了。這使我十分感動,說 “這怎麽可以,你花了時間。” 我一向對古道熱腸, 俠肝
義膽推崇有加。 這回以爲遇上了同道, 逐決定用她作爲我出庭的律師。她表示,會抽空
看看所有文件,在4月12日之前通知我是否需要延緩庭審日,因她還有一大案需要準備。
我十分不情願延期, 想盡早結束惡夢。但她強調,待審閱文件之後再定。另外,她得知我
另有一套文件copy在第二個律師那裏,給她的都是原件,說最好不再複印, “因爲紙張都
是樹木造的,節省紙張就是避免浪費森林資源” 。這種觀念十分合乎我的環保理念。我問
她,可否先付一半款項,答曰: “沒問題”. 隨即我留下一張500元的支票。
.
告别之後,頓感輕鬆。次日與同事談起, 白人同事感慨道,還是應找同文同族的律師,畢竟
律師會注意自已在本族社區的聲譽,不至於掉以輕心,視若兒戲。我哪裏料到,一場惡夢才
剛剛啓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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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Fri Jan 30, 2009 8:37 pm Post sub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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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在加拿大我把華人女律師告上法庭】
(二)
她沒有準備retainer’s agreement, 我想當然地認爲我們之間的email 即等於收費標準
確定書。第二天,我婉轉地與第二位律師解約,以後拿到部分退款。
我身心放鬆地等到4月12日,並未得到任何是否延期庭審的信息.我覺得律師日程繁忙,不
妨再多等幾天.但等來等去不見下文。她的答話機留話已滿,不能留話, 電郵有去無回,
我的支票也未曾兌走。至4月18日,我開始沉不住氣了,甚至耽心她發生了意外。這時,
離5月2日開庭只有二周,不但我的重要文件全在她手, 而且律師與客戶之間從未有過案
情討論問答。時不我待, 我試圖在本地一家中文網站上發尋人啓事, 但網主P先生說此舉
不妥,勸我報警。我照此辦理, 警察的答覆說, 只有親朋方可報某人失蹤, 若只是客戶,不
可越俎代庖。無奈,只有聽天由命。
4月20日終於得到了她的回話, 通知我庭審已經推遲, 她未及時回覆的原因是患了感冒,
在家休假一周。我之所以提及此段是因爲在其最後的賬單中提及此病休期在爲我準備案
子。至於事實是忘我工作, 還是忘了圓謊, 不得而知.
新的庭訊日定在2006年7月4日上午。直至5月中旬, 這位女律師未曾聯系過我,我便
發了一個email, 問她準備何時見我,是否準備見我的證人, 因證人之一即將遠行, 7月
將不在安省。.5月17日,她回覆我的電郵,說爲了開始準備案子,一是希望我交足餘款
500元, 二是讓我確認原先說好的一千元只包一天庭審,若多於一天, 每多上庭一次需額
外多付一千元。這個要求真如同當頭一棒, 令我目瞪口呆。我當然不能認同這種出爾反
爾, 趁火打劫。但又受制於人, 進退兩難。經反覆斟酌,回覆一電郵,說我只能確認我們當
初的email雙方協議.並將其原email forward 過去。.
從此以後, 她對我掛之懸之, 不理不睬,不接電話,不覆電郵, 置人於水火, 而自己隔岸觀
火,無動於衷。本是同胞,相煎何急?
5月27日, 我隨電郵附上一封英文信, 大意如下:
"我一直在耐心地徒勞地等待你的回覆。我理解作爲律師,你一定排期緊湊,但對我置之不
理到如今頗爲不公平,尤其是我已經付給你所認可的一攬子收費的百分之五十, 而且同意
在你所要求的期限内付滿餘款的前提下。若你因上庭的原因而未能及時回覆,請接受我
對自己無端之憤慨的歉意, 我只是不明白事情安排的倫理準則.
我已經向你表述過通知我的證人舉行可能的會議之迫切性, 因她6月至8月要遠行,她有
自己的日程要安排,一旦確定就不便更改。
我將自今日起再等三天, 如果三天,最多四天仍未接到你的回覆, 請將我所有材料以及未
用的餘款還給我。.
到目前爲止, 我所得到的唯一服務只是你把庭審從5月2日延至7月4日,這是我十分勉強
接受的變化,你說你需要更多的時間準備.我不得不配合你, 如今你具備了庭審前的時間
框架,我搞不懂你爲何不認同及時取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爲何不利用你提到的所需時間
去盡可能地收集事實和有利證據?
同文同種同根是我雇你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人以爲基於此會得到更多的關注和考慮,特别
是我有過與其他兩位非華裔律師的不快經歷。我本以爲這回會有所不同, 但也許我錯了,
相同背景也許並不意味着相同的價值觀念和德行標準。沒有其它一件事會令我更愉悅-
即事實證明我上述推斷是錯誤的.期待着你的早日回覆。”
信發出去的第四天晚上, 即我限定的最後期限, 收到了女律師的回覆。 據她解釋, 她以
爲已經覆我, 不料卻將email存在draft裏了。在回信中說證人不能出庭便無價值, 說庭
審往往會多於一天。對我急於了解答案的收費標準卻隻字不提。令人費解的是如此聊聊
數語,爲何要存到draft裏去?
又是三天過去, 問題仍是懸而未決。她知道我的家中, 辦公室和手機電話號碼, 她了解我
正處於焦慮之中, 但就是不接電話。6月2日,我借同事手機緻電,這次她馬上接這個陌生
號碼的電話, 當聽到我自報姓名,其反應是: “啊,是你!你一定是爲了錢數的事吧? 爲了
公平起見, 這樣好不好: 如果需要多於一天,每天500元怎麽樣?不必每天一千元了。”
我表示我實在無力拿出更多的律師費。最後我主張,她只需一次出庭即可,萬一一天庭審
不能結束, 以後出庭我自己去。她口頭上應承了這一選擇。我問她那個周末可否約見會
談, 她說要等到下個周末, 我靜等通知即可。從她的口氣中, 我已有一種不良的預感。
這種出爾反爾, 重新議價的做法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Consumer Protection
Act2002規定:
It is an unfair practice for a person to use his, her or its custody or control
of a consumer’s goods to pressure the consumer into renegotiating the
terms of a consumer transaction. 2002, c. 30, Sched. A, s.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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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Fri Jan 30, 2009 8:43 pm Post sub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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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沒有等來預期的約見通知, 卻是解約的電郵。2006年6月12日晚9點55分,接到其
email, 原文如下:
I have done some serious thinking on your file and I sense there was a loss
of confidence and trust in my ability. And I feel once the confidence is
eroded, it is virtually impossible for us to continue a client-solicitor
relationship.I trust it serves your interest to retain an another lawyer to
assist you on this matter, or alternatively, to proceed on your own.
I will be sending you my invoice for services rendered and please advise
your next counsel of choice so I can forward your file.
這就是說在節骨眼上, 她把我踹了。此時離7月4日上午星期一開庭,包括7月1日國慶
節長周末, 只剩下21天,工作日只剩下14天。我被逼到了死角。如果不將庭審延期,
我很難找到一個合适的律師, 而我又沒有什麽可以成立的理由再一次延期。我想起在
pretrial之前曾經聯系的一位白人律師, 他曾在電話上給了我半小時的免費咨詢, 報價小
額法庭採取一攬子收費的辦法,1500元全包。他當時己有13年的律師經驗。我本想雇
他的, 但其日程己排滿, 預審那天另有安排,因此才有了雇用其他二位律師的經歷。這
次我試着再次找他, 答曰:7月4日之後有其它一庭審,需要準備。在這之前不便接新案子
出庭。
我決定先從女律師處取回材料再說, 並期望拿到一些退款。到了她的辦公室,秘書出來
應酬,將所有的材料還給了我, 分文不退。在短短的半年中,這是她的第三位秘書小
姐。,四月中旬 “她失蹤”期間沒有秘書接電話。6月16日接到了其賬單以及案例分析報
告的email,内容如下:
1. To meet with client and to discuss case details and to inform client of
legal procedures. Services rendered April 8th.1 hour.
4月8日會談,討論案例細節,告知客戶法律程序,1小時。
(實際上,案例細節只字未涉及,法律程序就是勸告應該延期庭審,以及怎樣給法官留
個好印像)。
2. To review extensive file compiled by client and to formulate trial theme
andanalyz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case. Service rendered April 14th,
1 hour.
4月14日,審核文件, 分析案例的強弱點,1小時。
(請注意,這期間是她生病請假“失蹤”的那一周)
3.To conduct initial research on text book and articles and to photocopy
excerpts of text book and to prepare initial memo. Service rendered, May
1st, 1.5 hours.
5月1日,進行初次研究書本和文章,複印有關内容,準備備忘錄。1.5 小時。
(請注意,這些所謂的研究結果複印材料,與本案毫無關聯,不知道是爲哪個案子印
的。因爲5月17日的要求另議價的電子郵件中,提到爲了開始準備, 須交餘款 500
元。這說明在這之前尚未開始。另外,印了60多頁本省消費者保護法案,如果她真是
看過我提供的材料,就應當注意到,我已經提供給她10頁的用得上的 條款,沒有必要
全部印下來。這個法案不應當算她的研究成果,任何人上網都能夠看到)。
4.To conduct further research on jurisprudence and to research on line and
to print out case laws and legislation for reference and to prepare second
memo. Service rendered, May 2nd, 2.8 hours.
5月2日,在網上進一步從事法律理論研究,複印法律個案和憲法作爲參考資料,準備
第二個備忘錄,2.8 小時。
(再請注意所印資料與本案無關。我手中有這 些所謂的“研究成果”。其中甚至還有名
詞定義解釋----- unconscionability .難道我應該付一位律師150一小時的費用來進行
這種小學生都能做的“research” 嗎?)
5.To discuss case with Stan and to canvass his opinion and further refine
trial strategy. Service rendered, May 25th, 0.2 hour.
與斯坦討論獲取他就本案的意見,並進一步過濾庭審的戰略, 0.2 小時。
(消費者保護法案提到:“ If a consumer is receiving goods or services on an
ongoing or periodic basis and there is a material change in such goods or
services, the goods or services shall be deemed to be unsolicited from the
time of the material change forward unless the supplier is able to establish
that the consumer consented to the material change.CPA2002, c. 30,
Sched. A, s. 13 (4).”
這就是說,如果在消費者受到服務的過程中,若有材料變化的情況發生,除非能證明
消費者同意這種變化,否則服務及被視爲未經許可的兜售。在普通法的原則下, 這種
隨時變換價格的做法稱作“counter offer”, 只有客戶同意並接受了“counter offer”,
它才有效。否則原來的合同即失效。當5月17日她提出新的價位之後,我未能認可,
她沒有理由再讓我爲她以後做的事付款。
6. To draft final report letter to client. Service rendered June 12th, 0.4 hour.
6月12日起草客戶的最後報告,0.4小時。
7.To revise and finalize report letter to client. Service rendered June 15th,
0.2 hour. Total hours: 7.1
6月15日修正完成客戶的報告信,0.2小時。總共7.1小時。
她的收費標準是每小時150元,7.1小時爲1065 元。請看下列折扣和欠賬爲零的賬單
覆印件:
Hourly Fee $150.00
Service Fee $1065.00
Small Claims Court discount$597.00
Final Fee Total$468.00
GST $32.76
Funds received:$500.00
Balance: $0
如果我在4月8日那天交給她1000元,想必是一分錢也甭想拿回來。
同時,還附上一篇最後的報告,直至此時,女律師才談到了案子,並給我“指路”。
她的“指示”要點歸納如下:
1. 設法證明對方進行不公平操作;
2. 設法證明對方無良掩飾誤導;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條款,如果一位消費者基於以下原因不能合理的保護自己的利益,如
殘疾,無知,文盲,不能理解合約中的語言或有關條文等等,你應該依賴於你對語言的
無力理解和無知。
(這可以說是侮辱,我是自己與對方律師較量打贏的官司)。
3. 一旦第一點或第二點成立,你就可以用上你的第三點:
根據法案18項,如果能證明不公平操作,你就會有一年的時間取消合同。我建議你不
要用十天冷卻期來辯論,而是依賴一年的條款。
(我就是贏在十天冷卻期的保護條款上,不公平操作是最難證明的。何況每個消費者都
簽了字認可我們沒有受騙。在倉促簽約的情況下,沒人可能對所簡簽的無數條文一一細
讀)
最後的要點,即像我以前所說,法官不同,觀點不同,你最後是否能贏在很大程度上取
決於在庭上你所遇到的法官。如果你給法官好的印像,法官會同情你這個普通消費
者, 會傾向於幫助你,不然的話, 你的案子最終會輸掉。
…… ……
如果女律師在解約之前能給我這些建議,我會感激她。但此時這番評判,不免使我想到
具有更多的自我保護成分。換句話說,是爲了“合理 ”地吞下我的錢,分文不退。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是天經地義的。她這樣行事,用她的話反問
一句:“良心上怎麽過得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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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Fri Jan 30, 2009 8:50 pm Post sub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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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此, 我己無退路, 亦不能指望外援, 橫下心來,背水一戰。好在我己準備了充足的證
據, 並在網上聯絡到幾十名同一家公司的受害人,包括加拿大人,東歐各國人,印巴人.
菲律賓人以及中國人。這些人都是中産階級,有電腦專家,銀行職員,中小企業主,社會工
作者, 政府雇員, 等等。大家對上當受騙共有切膚之痛, 彼此聲援,甘願作證。一方面我
準備了一份問卷, 列舉銷售誤導的種種事實, 讓大家選擇TRUE或FALSE的回答,並簽名
寫下各自的電話號碼;另一方面,我請假到小額法庭讀先例案卷,十元讀一份案卷, 總共
讀過七個案例,並按照案例上其他原告的信息與他們電話聯系, 總結經驗教訓。接電話者
都反應踴躍,盡力提供更多的信息。到那時爲止,尚未有人贏過官司,律師和
paralegal代理的案子多爲廳外和解了結。而且,這家公司從未當過原告, 是法庭上的
常年被告。當初的威脅不過是想把勢單力孤的消費者嚇唬回去。有人提議我借一本書,
名爲 “Represent Yourself in Court”, 作者是Paul Bergman. 圖書館借不到, 在網上
訂了一本二手的書,共600多頁, 快速閱完, 學到不少法律常識。 我想沒有哪一位律師肯
爲區區小案花這等功夫, 這倒是應了一句話, 求人不如求己。.
2006年7月4日庭審, 共有十幾位證人到庭聲援, 真是各國人民大團結。後來證明,幸虧
被告缺席, 因爲那時我不懂法庭規矩,將證人名單和有關證據在開庭30天前提交給法庭
和對方,否則庭審時不予認可,也不準證人作證。這件事,女律師未做也未建議我做。 那
年秋季,我偶爾了解到這一規定, 循規辦事將約20位證人名單提前呈交。在11月6日的
庭審上,我面對的是被告公司的具有20多年經驗的白人律師,兇悍難纏的白人總裁和
經理。我方證人的證詞對樹立我的credibility起了重要作用。我堅信,法官是根據法律條
文和事實證據判案的, 決不像女律師所說是根據印象判我勝訴。律師能得出這種結論,
實在是缺乏專業水準。本來基於我提供的材料, 加上一定的準備她可以代我打贏官司
的。我也許諾過一旦勝訴, 會撰文表揚稱贊她。客戶的稱贊遠遠勝於她自己的廣告。
由於私欲,她喪失了雙贏的機會。
(五)
2007年7月18日我將女律師告上小額法庭, 告她Malpractice, 即無良操作。我認爲她
處理我案的行爲有違職業操守, 毫無公義道德。而且我相信這種行爲不會是唯一的例
外, 我也風聞過他人的負面評價。如果不給予教訓,會有更多的人身受其害。我這樣做,
也是維護一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憑心而論, 500元不是什麽大錢, 生活中隨時會在這裏那裏損失或省出區區500元。我
自認決非斤斤計較之輩,有些比這大得多的損失皆took it easy, let it go。那第一場官
司我勝訴之後拿回了所交的約7000元加上法庭費用175元之後, 馬上捐出1000元給慈
善機構。我把律師告上法庭是因其所作所爲, 難以容忍, 欺人太甚。
也有人問我,爲何不狀告前二位白人律師?我說盡管他們沒有盡責,但畢竟花了時間,與我
討論本案, 或參加預審,或準備過文件。即使與女律師唯一的一小時會談並未涉及正題,
即使她說過那Interview 100元勾銷算了, 我仍同意付她那100元錢。我索要的是退回
400元及法庭費用, 加上5000元Punitive damage。因爲她的行爲曾對我構成難以忍
受的精神折磨。本省小額法庭的上限是10000元,我要求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並不
過份。
2007年8月8日她向法庭提交了辯詞(defense)。她說原告顯然是以爲庭前準備只是會
見證人, 不明白還包括review files 和作research; 還說不存在她以低收費引誘原告換
律師的指控, 因爲她根本不知道原告還有其他律師。2007年8月8日她向法庭提交了辯
詞(defense)。她說原告顯然是以爲庭前準備只是會見證人, 不明白還包括review
files 和作research; 還說不存在她以低收費引誘原告換律師的指控, 因爲她根本不知道
我還雇了其他律師。她要求法庭取消此案,我賠她錢(dismiss the case with cost)。
盡管這些論調強詞奪理, 還是決定予以駁斥。 不久我向法庭和被告提交了一封信,說明
幾點:
1. 我當然懂得準備工作包括審閱文件和research, 否則就不會在初次見面呈交我的所
有文件, 證據和research結果請她過目;
2. 她完全了解我曾經雇過和正在雇的二位律師。她1月16日在確認1000元全包的
email來往回覆中,就有關於我雇用的第一位老律師的内容。4月8日與之會面時, 她曾
問我怎麽拼寫當時尚未解約的第二位律師的姓名, 還順手記了下來。
這封信發出不久,收到法庭Settlement Conference 的通知, 定在2007年10月3日上
午10點雙方到法庭報到。之後,女律師要求延期, 因她那天需要到一小城市出庭, 我回覆
了書面同意書。新的協調日定在2007年12月17日, 我如期前往,被告無端缺席。在等
待了25分鍾之後,法官決定罰對方付我100元,並注明倘若一月之内, 罰款寄到法庭, 則
另行排期; 若錢不到位, 取消其辯詞(Struck the defense )。 1月17日是被告付100元
罰款的截止期限。
2008年1月中旬,女律師在寄給法庭100元罰金前後,曾試圖與我廳外和解。但因雙
方和解條件相去甚遠,未能達成一緻。
事情至此,我己經把幾百元錢以及輸贏的問題抛之九霄, 唯求一個可以講理的地方。用秋
菊的話是要 “討個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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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Fri Jan 30, 2009 9:04 pm Post subje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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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2008年8月18日, 與女律師在小額法庭對壘, 她單刀赴會, 我有一批支持者。
女法官說, 她已看了全部案卷, 問我是想先說點什麽, 還是直接進入問訊程序。 我要求
發言。 因爲據我了解, 如果萬一一方想上訴, 上訴庭的法官是不會重新看案卷的, 只聽
法庭錄音。長話短說, 我將來龍去脈, 原來寫了五張紙的故事壓縮爲二張, 簡要作了交
待, 夾叙夾議, 並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的有關條款作爲論述依據, 法官很耐心地聽着, 間或
詢問或澄清幾個問題, 無甚異議。
輪到女律師發問,這在程序上稱爲Cross exam。 她試圖着重強調我用過三個律師, 連
續解雇了前兩個,以此說明問題在於我, 我如實解釋了這一點: 第一個老律師未作任何準
備, 全憑所謂的即興發揮, 直到預審前一天, 尚沒弄清第二天是正始庭審還是預審。我在
見女律師討論之前, 並未解雇第二位律師。 在決定換律師後, 才非常婉轉客氣地與之解
約, 並且, 拿到了部分退款。她又問我, 是否我對打贏那個與Time Share 公司的官司抱
有很高的期望, 才去找律師的, 換言之, 她意在爲自己的舉措辨解,即不願承擔萬一輸掉
官司的抱怨或壓力。 這真是無稽之談,誰雇律師是爲了輸掉官司?
女律師發言時, 她爲自己的辨詞大意如下: “坦率地說, 我最初接案時有點勉強, 因爲原
告已經有了其他律師 (這說法與她向法庭提交的正式辨詞自相矛盾, 她否認接案時知道
我有了其他律師)。 我沒有引誘原告換律師, 當我們開始討論收費時, 我心目中上庭不過
一天可以了案, 但我那時並非很有經驗, 而且恰巧有另一個案子延續了兩天。我想, 此案
也許會不止一天,我想第二天也掙錢。 後來我們雙方達成協議, 我只出庭一次, 如多於一
天, 她自己上庭。 經過幾天的深思熟慮和諮詢,我意識到不能如此操作。 一旦我的名字
在案, 我就要伴隨到底。但同時我察覺到了她對我在失去信任,認爲我在以低費引誘她然
後再要高價。我想,她已經壓力蠻大, 對贏官司有很高的期望值, 若萬一贏不了, 我可不
想一生忍受她的抱怨。 更重要的是,如果失去了彼此的信任,我就有可能不能把事情做
好,爲了她的利益起見,我不得不按自己的行事方式來處理此事。”
接下來法官與女律師之間展開的問答十分有趣, 一方質問加上駁斥, 另一方由於理屈,徒
有招架之功, 毫無還擊之力。
法官: “你與客戶之間最初的協議爲何,是一千元全包嗎?”
被告: “是的, 我們未具體提及多少天”。
法官: “你怎麽可以先定了協議,然後隨心所欲地更改條件? 這難道是你從事生意犯錯和
缺乏經驗的代價嗎?”
被告: “是的。”
法官: “而這不應轉嫁到你客戶的頭上吧?”
被告: “我同意。”
法官: “你知道, 律師們有時會低估或高估他的工作量。 你的客戶對法律體系不明就理,
你說你會替她打理事情。 但是我很難理解你怎麽能夠報價一千元全包, 然後你又單方通
知她要更改協約的條款!”
被告: “ 我同意您的說法,如果我重做這件事,我會心甘情願地退還全額。”
法官: “就你的帳單而言,你按小時費來計算。你是哪年獲得律師執照的?”
被告: “2003年”
法官: “我不討論你的小時費,再強調一遍,你定的是一攬子收費(flat fee),我不清楚什麽
是小額法庭折扣(discount)。”
被告: “我只是試圖列舉我的工作量, 正常情況下要收多少錢, 因爲是小額法庭,所以我只
收這個數目。”
法官: “另一個問題,並非你所有的所謂研究或時間花費都可以應用於此案。”
被告: “這是可能的,是可能的”。
法官: “我並未看到你的備審案件目錄,你有過嗎或者你打算過介紹任何一項嗎?”
被告: “我在帳單上列舉了,上面有何日何時我做過什麽。”
法官: “你說過你不收她初次詢的費用嗎?”
被告: “說過,但是她感興趣用我,並堅持付費。所以我就也把這一小時列入帳單了。”
法官: “那麽,什麽是服務費? 我在試圖看懂你的帳單,我看不出什麽折扣。”
被告: “服務費是7.1小時,每小時150元, 二者相乘是1065元, 因是小額法庭,我只收
500元。”
法官: “可你並未代她出庭,原來的合約中是1000元包括出庭和準備工作的,而你又單方
面地改動合約條款。你認爲她能從你的某些工作中受益嗎?”
被告: “若她用的話, 她應該受益, 她選擇了棄之不用。 我強烈地感到基於我的工作,我
能取勝,當然這樣說不合時宜, 因我並未出庭。 這是個人觀點。我認爲依賴於這些研究
分析能夠取勝。”
法官: “你說用了7.1個小時去審理她的大量文件,文件有多大量?”
被告: “有這麽厚,我沒有留下所有的東西,也未複印,是一大卷文件。”
最後法官問我有什麽問題,接受書上的建議和與Timeshare公司打官司的經驗, 面對能
言善辯的對手,可以選擇不問任何問題, 不給對方進一步發言的機會。 反正我已經把事
實叙述清楚了, 該講的理也講了, 所以我選擇不再提問, 交給法官判決。
休庭之後,法官判決如下:
“我認爲,基於我面前所有證據的考慮,被告由於自己計算不當, 擅自改變合約條款是不當
的,它致使原告在出庭臨近時, 無人代理此案, 壓力倍增。被告進行的案情研究於事無
助, 包括她的一些複印文件, 原告早已提供給她了。
儘管原告聲稱因爲經歷了巨大的壓力和焦慮, 但因沒有醫療報告證實這些精神壓力和焦
慮。 因此, 我判決, 原告有資格獲得500元退款,並獲得由此所造成不便的補償200元,
加上判決前自立案之時到判決後的利息。 精神損失方面, 由於缺乏證據,不予考慮。”
女律師申辯: “原告只要求退還400元加上法庭費;並未要求全部500元退款, 在今天之
前, 我的庭外合解提議是退她這些錢, 即總共575元。她不接受我的出價。 那麽應該是
我有資格得到不便費的補償,而不是她。”
法官說: 你可以要求你得到不便費補償, 但我不予以考慮。 法庭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所
以也不再考慮,我改判退還原告400元加上200元共600元。
宣判結束。我對結果很滿意,我追求的是公義,是一個講理的平台, 即使輸掉官司,也在所
不惜。以前聽說過有美國人寧願花一千元來講一元錢的理,我充分理解這種精神。我
想,她能如此對我,一定不是唯一的例子,必有其他人在 吃虧之後無可奈何,即使媒
體都不敢輕易招惹律師。然而,北美法律的公正性,就在於古老中國所推崇的“王子犯
法與庶民同罪”。在法庭上,她只是一個被告,只 是這個被告強悍了點兒。在起訴她之
前,我也不懂,曾致電法庭問,我是否可以起訴律師, 回答是:“當然可以”。
不久之後, 女律師寄來支票, 不但有600元加利息, 還多付了175元法庭費。 我立即退
了回去, 謝謝她的慷慨, 表示多餘的錢並非法庭判決, 我不能接受。 第二張支票是正確
的數目, 我收下了。
通過此事,我體會到一點。法制社會不允許恃強淩弱, 任何人都無權淩駕於法律之上。本
來, 女律師有英語和法律知識之長項, 利用自己的優勢公平地服務於同胞 , 社區,是多麽
令人愉悅的事! 聖經上說, 施比受有福。 然而, 在金錢面前,人會喪失起碼的良知, 會趁
火打劫, 忘乎所以。 希望此事能夠使她引以爲訓, 反躬自省, 改弦更張,避免重蹈覆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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