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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ko Site Admin
Joined: 23 Nov 2005 Posts: 248 Location: San Francisco,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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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Sun Jan 28, 2007 1:05 pm Post subject: [轉貼] 飆246公里 警方「照」樣抓得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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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2/社會新聞 2007/01/10
飆246公里 警方「照」樣抓得住
【周曉婷/南縣報導】
很多駕駛人以為在高速公路上開車,只要速度夠快,警方的測速照相根本沒輒。但國道第八警察隊在官田系統交流道一帶,拍到一部時速兩百四十六公里的賓士轎車,交通組代理組長林彥妤說,別以為警方器材遜,最新的雷達測照絕對「抓得住你」!
而除了「抓到」賓士車外,國道警方也曾在北二高關西段拍過時速兩百六十公里的法拉利跑車,這些數據讓一般駕駛人瞠目結舌,卻是玩家追求的極致快感。
最近,高鐵以時速三百公里成為台灣陸地上跑得最快的交通工具,比起風馳電掣的高鐵,國道警方說,高速公路上也有很多追求速度感的駕駛人,但快雖快,仍逃不過雷達測照的「全都錄」。
在駕駛人間流傳的一個說法是,只要在高速公路上開的速度夠快,即使被警方的測速照相拍個正著,也只是一團模糊的影子,不用擔心被罰,但國道第八警察隊交通組整理最近一年來的測照資料指出,去年五月七日凌晨一時四分在二高南下三百三十四點八公里,官田系統交流道接近台八十四線一帶,被拍到的時速兩百四十六公里的賓士車,應可打破此一迷思。
交通組警員說,該款車的極速是兩百五十公里,駕駛人開到兩百四十六公里,應有「試車」意味,儘管二高在深夜的車流量明顯減少,也不能任令駕駛人肆無忌憚「試車」,該部賓士車的駕駛在試完車「爽過」後,當然就接到一張超速罰單。
此外,國道第八警察隊交通組也曾拍到時速兩百廿餘公里的紳寶轎車,也有一部豔黃色的林寶堅尼跑車出現在鏡頭上,可惜時速「只有」一百五十三公里,雖然已違規超速,但看在懂車的人眼中,用時速一百五十三公里開林寶堅尼,實在有「暴殄天物」之嫌!
根據國道警察的說法,目前的雷達測速器,連時速三百公里都難逃被拍的下場,因此,一些想在高速公路飆車之徒,不要心存僥倖,尤其是現行法規是採超速愈多、罰款愈重的處罰,駕駛人何必與自己的荷包與生命過不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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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ko Site Admin
Joined: 23 Nov 2005 Posts: 248 Location: San Francisco,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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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Tue Apr 15, 2008 8:18 pm Post subject: [轉貼] 時速243飆國道 車手是個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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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15/2/xb13.html
曾經營中古車行的女子謝宜芳,去年3月開賓士車在北二高以時速243公里飆車,最高法院昨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謝女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拜減刑條例之賜,她的刑期減半為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替代入獄。
謝宜芳觸犯刑法第185條第一項公共危險罪,這是5年以下、拘役、罰金的罪;法院認為,高速公路速限110公里,謝以時速243公里極速在國道飆車,一旦失控,將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嚴重妨害安全,屬於以損壞、壅塞以外的「其他方法」而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
謝宜芳於去年3月4日凌晨1時10分,駕駛銀色賓士車從樹林市住處出發,從土城交流道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行經國道3號公路南向190公里處,事先利用翹牌器將後車牌升起遮蔽以逃避查緝,有恃無恐,以高速243公里疾行,被國道公路警察局雷達測速照相機定點拍攝後,循線查到謝女。
謝宜芳偵訊時,承認開車超速,且車上只有她1個人,但到檢察官調查時,謝女翻供,指稱是車上另1名男子吳國誌開快車;她辯稱,吳去年3月3日晚間12點左右,要她開車載他到苗栗後龍找朋友,車子先由她駕駛,到關西交流道,改由吳開車。
但檢察署、法院傳吳國誌因另案通緝未到,法院綜合筆錄,參酌謝宜芳和吳不熟,不會在沒事先約好情況下載吳去找朋友,仍認定謝女才是真正的飆車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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